深圳市华纵物流有限公司 业务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
甲方:深圳市华纵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民泰大厦508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托运乙方货物达成协议如下:
本协议确定甲方与乙方的关系是货物运输代理关系,甲方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乙方是托运人。
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做运输代理,将货物转运至乙方指定的目的地。
甲方自愿接受乙方之委托,并提供优惠价格和相关咨询服务给乙方。
一、甲、乙双方的职责
1、甲方的职责:
1.1、甲方在接到乙方货物后,须及时根据乙方的要求将货物转运到世界各地,确保时效(结合甲方制定的转运时刻表为准)。
1.2、甲方需做好货物的跟踪查询工作,及时将运输途中的相关信息通知乙方。
1.3、甲方需尽力为乙方提供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咨询服务;
1.4、甲方需协助乙方处理货物中转过程各种可能突发情况;
2、乙方的职责:
2.1、对货物的合法性负责:乙方对其托运的货物及标识(包括货物在托运国,目的国,途经或飞越国)的合法性承担责任。货物在中转运输过程中,因货物或标识的合法性原因受到海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扣留、查封、拍卖或没收,其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诉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2、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出口,中转或清关使用的文件资料,如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购销合同等,并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则视同委托甲方申报,但甲方不承担因申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2.3、对运输的包装负责:乙方所托运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适合国际中转运输,如因包装原因所引起的货物破损,其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2.4、对运输中所产生的费用负责:除约定的运费外,乙方需承担因托运的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属默认为乙方收件人支付的费用,若乙方收件人拒付,则自动更改为乙方支付,并直接列入结算单内,由乙方支付甲方,乙方不得藉词拖欠,否则按违约论。
2.4.1、提示:常见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快递类:1、偏远地区附加费,发货后3个月内通知均有效;
2、乙方指明的到付费用;
3、因收件人或货物原因导致的海关罚款,仓储费,退件费及更改地址费用;
4、当地收件人拒付的关税、其他税,仓储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空运类:1、因目的地无法清关造成的退运费,常见为俄罗斯,巴西等国家;
2、因目的地客人未按当地机场要求随机正本文件或提供相关文件的,如:多哈机场,德黑兰机场必须CO随机,拉各斯机场必须FORM M;
海运类:因收件人拒绝提货或拒付目的港费用,造成的仓储费,港杂费,退运或销毁产生的费用;
二、结算标准:
1、结算费率:
1.1、按甲方编制给乙方的各项价格表或查价系统执行。
1.2、所有价格表在执行期间会根据市场作不定期的调整,如在执行期间价格有变动,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所有价格表更动时,甲方将以传真,邮件,短信或网络在线交流工具等方式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共同认可该通知方式为有效通知;
1.2.1、提示:常见变动的最后截止时间:
快递类:以提货当日确认报价为准
空运类:以正式定舱时确认的报价为准
海运类:以开船日船期确认的报价为准
2、财务结算:
经甲、乙双方协定,双方所有业务产生的运费
2.1、结算方式:□转帐 □现金 □其他(可多选)
2.2、结算周期:□预存款 □票结 □周结 □半月结 □月结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月结欠款限额:月结运费最高欠款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圆整,为了不影响货物转运,在运费达到欠款限额时,乙方须主动即时结清全部应付运费,否则由此产生的货物滞留等相关法律、经济诉讼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
2.4、结算日:甲方于每月 三日 前将上周期的应收款项结算清单发送给乙方,乙方需在五日前核对无误并结清应付款项,如遇节假日顺延。如逾期结算,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应收款项总额每天的5‰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2.5、搁置争议:结算时,如在核对中存有争议的费用,为了不影响本周期的结算,将其争议部分费用放至下周期结算,正常结算其他费用。乙方未依本协议约定支付运费及杂费,甲方可留置本协议相关货物,并在10日内自主处理货物以清偿运费及杂费。
2.6、指定帐户:乙方需将应付款项支付到甲方财务指定帐户,或由甲方财务安排收取现金或者即期支票,甲方将由财务指定持有甲方正式票据(包括正式的单据及收款通知书)的人员收款并通知乙方财务人员,乙方不得将运费款项交于非甲方指定收款人,否则甲方视同乙方为未付。
2.7、为保障财务人员人身安全,应收款超过伍千人民币只接受银行转帐,不接受现金,支票;
2.8、指定业务,财务负责人:
甲方指定 为甲方业务负责人,联络方式为
甲方指定 为甲方财务负责人,联络方式为
乙方指定 为乙方业务负责人,联络方式为 ,
乙方指定 为乙方财务负责人,联络方式为
甲乙方指定的业务或者财务联络人不是唯一的,在工作中乙方可能会变更有其他人员并通知另一方;
三、运输
1、为使乙方得到较好之保障,甲方强烈建议乙方购买货物保险。
2、甲方为了更加安全快捷运送货物,可以委托他人承运。
3、为保证货物合法,安全性,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开箱查验货物,但不对其合法性负责。
4、不可承运的货物:国家法律规定的禁运物品,有毒,有害物品,以及甲方认为不能安全运输的动物,有价票据,贵重金属,色情,药品,化工,鲜活物品等。
3、乙方的收件人如对甲方承运的货物数量、损毁有异议,应自托运货物之日起30日内,货到3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对货物的数量、损毁等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托运货物。
4、自托运之日起30日内,无法电话联系到收货人和乙方导致货物滞留,甲方将该票情况在甲方的网站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收件人或者乙方应当主动向甲方提出货物的处理方式并缴纳甲方提出的仓储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并保留追索因该货物产生的其他费用的权利。
5、乙方托运货物后,有关货物的运输情况,可与甲方客服人员查询,甲方亦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查询,跟踪货物转运情况。
不可抗拒因素:对于超出甲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洪水,大雾,战争,空难,海难或航运管制,罢工等不可抗力;
四、赔偿:
1、快递类:
1.1、甲方接收乙方货物后,在转运、派送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索赔处理由乙方收件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亦可将索赔权限转让给甲方代理,由甲方向所代理的快递公司代为索赔,
1.2、国际快递赔偿惯例:基于《华沙公约》执行,即:在任何情况下,赔偿额按乙方出口发票上受影响货物海关申明金额赔偿或者运费的三倍赔偿,但是商业文件(不含私人信函)每票最高赔偿为港币伍拾圆,包裹及货物为每票最高赔偿为港币捌佰元。
2、空运类:
2.1、甲方接收乙方货物后,在转运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首先由收件人向实际承运人(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索取丢失,损坏凭证,并向航空公司进行索赔,如需由甲方办理,亦可将相关丢失,损坏凭证发送给甲方,由甲方向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公司索赔;
2.2、国际空运赔偿金额最高为贰拾美金每公斤;
3、海运类:
3.1、甲方在安排乙方货物(整柜,散货)转运的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由乙方或乙方收件人直接向承运人及其代理公司(拖车行,港口,船公司)索赔;
3.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但不承担此赔偿责任;
3.3、海运的赔偿额根据《国际海洋运输条款》(见海运提单背书条款)执行.
4、赔偿时效:
4.1、以下时效仅做参考,不做实际限制时间;
快递类:一般1-2个月;
空运类:一般3-6个月;
海运类:一般不确定, 1-2年以上均有可能;
4.2、索赔不适用于对托运物品之间接损害和可获得利益损失,例如收入、利润及效用或失去市场价值等之损失;同时,甲方不承担货物因航班延误、舱位问题以及一切客观条件影响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及费用。
4.3、如乙方有额外需求,可自行或者委托甲方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由乙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无论索赔结果如何,与甲方无涉。
五、修改与补充:
1、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需提前通知另一方,在对方确认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即生效,否则,双方仍按本协议执行。
2、甲乙双方日常往来的文件资料,快递托运单,空运委托单,海运委托书,各类提单构成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如与本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如本协议未提及之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
六、其它约定:
1、本协议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有效期 壹 年,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2、本协议书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不少于30天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各方事宜达成一致,本协议有效期每次可延长壹年。
3、本协议书终止后,对本协议书暂停或终止前所发生的业务和未完结事宜,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协议里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的一切责任和权利。
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规定。
2、如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议解决时可向甲方企业法人所在地(深圳)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协议条款对管辖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盖公章):深圳市华纵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盖公章):
甲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